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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小香玉》艺名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2023-01-09 17:52:36 715

摘要:我曾发表过一篇《今人评说小香玉》的文章,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褒者甚众,贬者廖廖。文章中虽对常香玉大师收回《小香玉》艺名的始末进行了浅薄的分析,但绝无一星半点对常大师名誉的贬损。虽对小香玉本身进行了正面的评价,但却没有使用更多的溢美之词...

我曾发表过一篇《今人评说小香玉》的文章,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褒者甚众,贬者廖廖。文章中虽对常香玉大师收回《小香玉》艺名的始末进行了浅薄的分析,但绝无一星半点对常大师名誉的贬损。虽对小香玉本身进行了正面的评价,但却没有使用更多的溢美之词,只是平铺直敍地罗列了小香玉在四十几年里应做而且已经做到了的凡人善举。毫无吹捧之意。今文更不涉及祖孙之间的间隙的原因,更不评析孰对孰错的人际关系。只对《小香玉》艺名使用权中的法律问题作以浅析,别无任何用意。

《小香玉》艺名使用权牵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常大师赐予陈百玲使用《小香玉》艺名的合意问题,二是遗嘱的订立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一:常香玉大师赐予陈百玲《小香玉》艺名使用权的合意问题。众所周知,艺名和本名一样都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一个符号,艺名无非是借助赐予者的身份或地位使被赐予者更早地获得他人的认可而提高知名度,同时也显示了赐名者的尊贵和地位。赐者,旧时指地位高的人或长辈把财物送给地位低的人或晚辈,如:赏给。当然更指至高无上的皇帝将官职或土地赐予大臣。赐予,在法律层面表现为赐予和接受系双方的合意行为,赏者愿意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无偿给予受赏人,而受赏人又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赐予人的给予行为,这就是法律上的合意。如果有一方,主要是指接受赐予方表示不愿意接受对方的赐予,双方达不成协议,就完不成法律上的赐予行为。而更重要的是给付。艺名和官职、财物是一种法律表现形式,物是接受人拿到财物。官职是有任命而实际赋予接受人被授予的层级。艺名的授予虽然没有给予财物的这种表现形式,但在授予时会在一定的场合举行隆重的仪式以示正式授予。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授予。只有双方的合意行为依法成立,并且实际给付,这种赐予或者叫赋予、赏予才算完成了法律上所规定的程序,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些接受赐予者,在接受赐予后,同时还申请公证,以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公正不公正虽然不影响赠予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一旦事后因赠予问题产生矛盾,当事人就可以持公证文书提交法庭,法官无须审核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现在咱们再说一下《小香玉》艺名使用权收回的问题。众所周知,《小香玉》艺名是常大师赐予陈百玲的,也是陈百玲乐于接受的,因此,赐予和接受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合意。加之常大师的赐予是采用书面形式或举行有关人员出席的授予仪式,常大师的授予和陈百玲的接受就走完了法律程序,至于公证不公证不影响双方合意的成立。常大师授予陈百玲使用《小香玉》艺名的时间不得而知,而常大师欲收回陈百玲《小香玉》艺名使用权当在常大师八十二岁高龄的弥留之际。这份遗嘱何时送达陈百玲没有公布,但有一点可以证明,在一九九四年常大师去世之后,陈百玲一直还在使用《小香玉》这个名字,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以至于《小香玉戏曲学校》都能证明《小香玉》的存在。这说明常大师的遗嘱一直未能送达陈百玲,更没有对陈百玲继续使用《小香玉》的问题诉诸法律。即如常大师的遗嘱送达了陈百玲,而陈百玲执意仍旧使用《小香玉》的名字,也不违背成也合意,解除也应合意的法律规定,否则就应诉诸法律。事实证明,此事件发生在常大师百年诞辰纪念日前夕,说明了在这十八年的时间里,常大师欲解除陈百玲《小香玉》的使用权并未能具有法律效律,因此,陈百玲继续使用《小香玉》这个名字并不违犯任何法律,至于陈百玲用不用另当别论,与本文无关。但可以肯定的是:常大师的这一举动对陈百玲的伤害将是巨大的。常大师去已去矣,陈百玲为豫剧事业的宏揚和发展还在竭心尽力。

二:遗嘱的订立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遗嘱的订立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遗嘱,一是口述遗嘱。书面遗嘱比较直观,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百年后对自已所要处分的事项表明自已的意见。这里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由公证部门对所立遗嘱予以公证,二是要有两个有行为能力人且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方为有效。遗嘱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口述遗嘱,此遗嘱的特点是,口述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在埸见证,如实记录遗嘱人的口述内容,立口头遗嘱人如果能在遗嘱上签字更好。而且,两个见证人也必须是相互独立的,也一定没有两位见证者之间的相互交集。否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又或者曲解立遗嘱人的意图。根据资料显示,常大师的遗嘱系口头遗属,资料只显示有其律师在侧,负责口头遗嘱的记录和见证。这里面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律师系常大师所在单位由其聘请的律师,抑或是常大师的私人律师,无论是哪种身份,在常大师生前与该律师都有更多的交集,因此很容易产生有碍公正的事实发生,再是另一个与常大师无利害关系人是谁,是否是前律师一个单位的律师或工作人员,如是,就违背了不能有相互交集的法律特性,有可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总之,常大师授予或者叫赐予陈百玲《小香玉》艺名使用权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赐予行为依法成立。常大师立遗嘱解除或叫收回艺名使用权,未能达成协议,单方面的撤销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正如赐予或叫赠予人将自已所有的一套楼房赠予他人的行为,被赠予人表示愿意接受并已经交付,事隔若干年赠予人又要收回赠予物,若被赠予人同意交出赠予物,当然依法成立,如被赠予人不同意撤销赠予,赠予人欲撤销己经履行完毕的赠予意愿是不成立的。除非诉诸法律。

至于常大师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就要看在订立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手头资料有限,还不能枉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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